近日,“一男子在火车上被人持刀杀害”事件引发关注。受害者表弟发文称,5月4日晚,其表弟和姑姑乘坐由株洲开往耒阳的K435次列车,一名乘客从衡山站上车后,疑似持刀将其表弟杀害。
5月8日,广铁公安处衡阳公安处宣传教育室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调查中。广铁集团和相关部门正与家属一起处理善后事宜。
5月8日,超新闻记者联系到受害者的堂姐,堂姐称不认识持刀嫌疑人。目前家属正在衡阳与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商讨后续处理事宜,目前还没有结果。记者致电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截至发稿,电话无人接听。
家庭成员讲述了现场的更多细节。
一次非凡的旅行夺去了一个年轻人的生命。“我姑姑和表姐去湖南株洲出差了。5月4日晚他们从株洲回耒阳时,坐的是K435次列车。”8日下午,受害者的堂弟告诉潮新闻记者。
公开信息显示,K435次列车为a 空快速旅客列车,始发站武昌,终点惠州,由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记者查询发现,该列车4日20时43分从株洲始发,途经衡山、衡阳站。计划23: 12到达受害者在耒阳的终点站,大约两个半小时。
“凶手应该是在衡山站上车的。上车10分钟后,他杀了我弟弟。然后他试图逃跑,但未能打破火车门,并折返去追另一名乘客。”受害人的表弟说,临死前看到弟弟流血,就上来补了几刀。“当时,我弟弟也抢过了刀。如果不抢,后果不堪设想,更何况他妈妈还在。”
面对哥哥的意外死亡,家属们深感悲痛,他们在社交媒体上提出了两个问题:凶手为什么要把刀具带上火车?列车员怎么会在救援的时候忘记带急救箱的钥匙,会耽误救援机会?
表哥告诉潮新闻记者,事发后,火车急救人员花了20多分钟才赶来救援,然后他们回去拿急救箱的钥匙,耽误了半个小时左右。“我怎么会忘记急救箱的钥匙呢?为什么急救箱是锁着的?”
公安和广铁回应了相关问题。
据此前媒体报道,广州铁路局公安局衡阳公安处相关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5月4日晚K435次列车上一名男子被持刀杀害一事属实,凶手有前科。上述工作人员称,嫌疑人35岁。2014年和2017年,他两次持刀伤人。2010年和2011年,他两次被迫戒毒。
针对网友关心的如何带刀上车的问题,广铁集团12306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铁路旅客禁止携带利器。如果他们携带的是日常刀具,刀片长度不能超过60 mm,超过规定长度就不能携带或托运。该工作人员表示,暂时对列车上的医务人员没有要求,但要求配备药箱,而药箱是否配备钥匙,备有何种药品,要看具体列车情况。
潮汐新闻记者在国家铁路局网站查询发现,现行铁路行业标准(运输服务标准)目录(截至2022年7月31日)中包含了铁路红十字药箱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原则。其中提到,旅客在旅客列车上生病时,应通过列车广播向旅客中的医务工作者求助。列车红十字救护组立即带着药箱到达现场,及时对伤病员进行初步抢救。《原则》中没有明确规定药柜是否应该配钥匙。
另有媒体从凶手上车的衡山站了解到,该站安检业务并未外包。记者发现,根据微信公号“广铁”2022年10月发布的信息,为满足旅客出行要求,广铁集团对衡山站客运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目前,衡山站隶属广铁集团长沙机务段。负责衡山站的广铁集团长沙车辆段客运段工作人员表示,“现在警方正在这里调查取证,我们也不太了解。”记者致电广铁集团长沙机务段,电话无人接听。
5月8日下午,中国铁路12306回应微博热搜。其表示,目前,铁路正在对上述事件进行调查。“但事实上,我们听不到风雨。根据铁路规定,所有乘客上车前必须接受检查,不能携带管制刀具。但根据国家铁路局和公安部的最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6厘米以内的刀片可以携带上车。”
律师:铁路部门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朝记者还就刀具控制和家属对列车工作人员治疗不及时的质疑咨询了相关刑事和民事律师。
上海林惊羽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红莲告诉潮讯记者,就刀具而言,铁路部门的安全检查过错与死亡结果在刑法上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影响刑事案件的定性。“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还是由凶手承担,铁路部门不会为此承担刑事责任。”黄红莲表示,在民法上,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铁路部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预计承担责任的比例不会很大。
对于家属对救治不及时的质疑,黄红莲律师认为,如果家属对救治不及时的担忧属实,这一干预因素将成为受伤乘客死亡的原因之一,受害人的死亡可能由多重因素造成。凶手是否应当为其故意杀人承担死亡结果,铁路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应当为过失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需要结合介入因素的可预见性进一步判断。而且从证据上看,很难证明治疗不及时导致死亡。
“首先,铁路部门对此类突发事故的处理是否有标准要求,是否应该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资源?其次,铁路现场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救援?如果在铁路部门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进行及时救治,死亡结果是否可以避免?最后,如果存在过错,这个过错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过错程度,从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在他看来,总的来说,铁路部门因为这个案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可能性更大。毕竟安检出现漏洞的可能性更大。
上海博和汉商(杭)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邵斌律师表示,旅客的购票行为相当于铁路部门与承运人签订了运输合同。当购买高铁票的车票成功出票后,双方之间形成旅客运输法律关系,运输合同生效。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自车票售出时起至旅客按票面金额出站时止成立,为合同的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的期间内,将旅客和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条中的承运人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人,即列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邵斌律师表示,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因铁路部门的过失持刀上车,而乘客在施救过程中因过失未能得到及时施救而死亡,那么铁路部门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救援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这一点很清楚。比如正常情况下,从一辆车到一辆车,五分钟就能完成。如果抢救用了半个小时或者20分钟,那肯定是故障。在这次事件中,药箱是带了,但钥匙没有随身携带。这是疏忽,他们可以被追究责任。”邵斌律师说。
(潮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