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董事;经济防御中心主任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国内数字收藏平台的线上拍卖是否属于拍卖模式,是否需要经营许可?

关键词:数字收藏、NFT、拍卖许可证

数字藏品的拍卖销售可以说是一种常见的文化艺术品方式,尤其是风靡全球的加密数字艺术品NFT。与国外 NFT 拍卖不同,国内数字收藏拍卖的买家获得的只是作品的版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允许二次拍卖的也是作品的版权,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包括版权在内的权益产品交易,国家在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强调不应对其进行监管。采用“中心化交易”交易方式。

在文章中,虽然作者解释说,目前国内部分平台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出售数字馆藏的版权,将拍卖的馆藏版权转让给二次拍卖,属于单向竞价交易方式,不触摸“中心化交易”红线。

但网络竞拍数字藏品是否属于拍卖模式,是否应由《拍卖法》进行调整,从而需要《拍卖许可证》,仍值得研究。

目前,数字藏品的线上拍卖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拍卖公司建立网站,或者拍卖公司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将线下拍卖业务转移到线上,通过在网站上宣传拍卖品、发布信息等进行拍卖;二是在线拍卖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和交易程序,而在线拍卖由买卖双方进行,平台本身不干预双方的交易。

由于第一种形式,只有拍卖公司将线下拍卖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其运作模式与传统拍卖无异。因此,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取得拍卖许可证;第二个平台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网上拍卖模式由买卖双方实现,但争议很大:

有人认为,平台进行的在线拍卖符合拍卖的定义,需要许可证才能运营。

从拍卖的定义来看,根据《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以最高出价者的方式进行买卖的方式。

数字藏品的在线拍卖是一种买者出价,出价最高者获胜的买卖方式。当拍卖对象为数字收藏时,出价高的买主将在拍卖时获得数字收藏的所有权;当拍卖是为了数字收藏的版权时,版权将在交易完成时转让给出价高的买家。因此,根据定义,无论是公开拍卖,在线拍卖都是拍卖。

聚竞拍_聚划算 坑位竞拍_聚划算坑位竞拍规则

将在线拍卖识别为拍卖也有相应的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机动车交易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引入拍卖方式,利用互联网经营拍卖业务管理,原则上参照这些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网络拍卖平台是否需要拍卖牌照,笔者也多次咨询商务部和拍卖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资格。可见,在实践中,拍卖是否被定义是基于拍卖是否被采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平台进行的在线拍卖的法律性质不同于拍卖,不需要经营许可。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体的角度来看,网络拍卖的主体是卖家,而不是平台。在《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活动中,委托人即出卖人将货物或者权益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拍卖的主体是拍卖公司;而网上竞价则由卖家直接进行,卖家不委托平台进行拍卖。 ,只需使用平台提供的基础网络服务展示产品、发布信息、公布竞标底价。

其次聚竞拍,从参与拍卖的主体来看,拍卖的主体是买卖双方,平台不参与双方的拍卖交易。在传统拍卖中,完整的拍卖由三方组成:委托人、拍卖人、投标人(买方)。委托人将拍卖品委托给拍卖人,拍卖人作为收货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委托人和竞买人不存在直接关系;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提前发布拍卖公告并展示拍卖品,提供查看拍品条件及相关材料,拍卖师公布拍卖规则及注意事项;拍卖完成后,拍卖师将拍卖品移交给买家。可见,传统拍卖主要涉及三方。

在网上拍卖中,卖家直接在平台上发布与拍卖品相关的所有信息。卖家和买家是直接联系的。拍卖成功后,卖家也将直接将货物交付给买家。平台不参与交易过程,只提供相应的网络技术服务。

第三,从盈利的角度来看,传统拍卖的拍卖主体获得提供拍卖服务所产生的佣金。拍卖未完成时,收取合理的拍卖费用;而在线拍卖平台往往是“零佣金”,并收取技术使用费。

第四,从法律关系上看,按照主流观点,在传统的拍卖过程中,委托人和拍卖人的关系是委托合同,拍卖人和买受人的关系是委托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平台与卖家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买卖双方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平台及买卖双方均基于网络提供的技术服务。服务合同关系。

从上面可以看出,如果从法律性质分析,网络拍卖与拍卖不同,但与网络司法拍卖有一定的相似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公开处分财产。数字藏品拍卖平台属于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其典型特征是网络服务平台只负责提供平台服务,连接电子支付系统,展示拍卖信息,保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不负责制作和发布。拍卖公告;识别拍卖财产。组织拍卖活动的现状、拍卖底价的确定等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人民司法》发表的《司法网络拍卖的理论与实务》一文中也提到“……针对法院在淘宝拍卖中没有程序合法性的一些担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司法拍卖业务主体违法,网络拍卖程序和步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拍卖、变卖条例》的规定。拍卖的主体是执行法院,所以淘宝网络公司是否具备拍卖资格是没有问题的。”因此,作为数字藏品的在线交易平台,不存在拍卖资格问题。

综上所述,可见《拍卖法》规定的拍卖是一种传统的拍卖形式,已经跟不上时代潮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技术平台应运而生,依托网络进行网络拍卖,而网络拍卖的法律性质目前难以界定,或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目前中国数字藏品在线拍卖的现状是聚竞拍,一些在线拍卖平台经常在未获得《拍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至于是否有执照经营,管理人员倾向于选择在线拍卖而不是拍卖。 ,该平台需要经营资格,而司法官员倾向于认为在线拍卖不是拍卖,不需要许可证来经营。

笔者认为,在目前数字馆藏的网络拍卖模式下,在监管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市场主体配置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操作无需许可证。